索 引 號 | 014288033/2017-00021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四隊鎮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10-12 |
標 題 | 關于印發《四隊鎮“救急難”工作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四政發〔2017〕8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預案 | ||
時 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17-10-1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四政發〔2017〕83號
關于印發《四隊鎮“救急難”工作預案》
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我鎮困難居民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省市相關文件和《灌云縣“救急難”工作預案》,制訂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一)應救盡救、適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原則;
(二)一門受理、及時救助、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三)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個人自救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四隊鎮戶籍居民;非四隊鎮戶籍居民個人,在本鎮取得居住證且在本鎮穩定就業、在本鎮居住生活均不少于3個月的。上述個人或家庭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災害等陷入生存困境時啟動本預案。
三、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救急難”工作的具體實施、上報和管理工作,由縣民政局和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教育、公安、人社、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要求積極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救急難”的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有關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申請審核審批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因火災、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未獲得賠償或在獲得賠償、保險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因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邊緣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上述家庭或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公室申請救助,符合條件的按家庭每人給予一次1至6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原則上對同一事項,每年救助不超過兩次,救助金額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十二倍。
(二)在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導致群眾遭遇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簡化程序,必要時由縣民政部門經現場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社區)或單位調查協商后,直接為困難群眾發放一次性臨時困難救助金或生活物資,然后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每戶人均總金額不超過2000元。
(三)救助管理機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無法查明戶籍和近親屬的,應當予以暫時安置;對流浪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加強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幫助其回歸家庭。
(四)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救助:
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以及提供虛假證明的;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有贍(撫、扶)養能力而不盡贍(撫、扶)養義務的;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故不就業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救急難”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進一步整合申請“救急難”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資源,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村要將“救急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應的“救急難”協調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力做好“救急難”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強化政策宣傳。大力宣傳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灌云縣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暫行辦法》,鎮村.上下聯動、一體推進積極創新拓展宣傳渠道、傳播方式,以實現政策宣傳全覆蓋,提升宣傳實效性。切實提高廣大困難群眾對《辦法》的知曉度和滿意度。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和責任人,以及在“救急難”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大對騙取“救急難”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所騙取的“救急難”救助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救急難”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
六、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灌云縣四隊鎮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