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7-00167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7-04-17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發〔2017〕54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根據關于印發《灌云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灌政發〔2022〕76號),本文件已廢止。 |
信息來源: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2-07-01 10:3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灌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完善城市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157號),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60號)、《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調整部分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02〕115號)、連云港市物價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鎮垃圾處理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連價費字〔2001〕23號)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發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實行收費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標準。
第五條 本縣建成區(包括建制鎮、開發區等已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戶、暫住戶)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各類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商場,有經營管理單位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繳費主體;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環衛責任人為繳費主體。
第六條 縣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財政、價格、公安、建設、稅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按量收費和定額收費相結合。對城市居民以及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戶為單位收取;對單位可以按照職工人數、營業面積等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一)個人:本縣城區范圍內的住戶(包括常住戶、暫住戶等)為每戶每月5元標準。
(二)單位:
1、機關、企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3元標準。
2、行業垃圾處理費:對商場(超市)、市場、餐飲、賓館、娛樂等行業,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床位數、垃圾產出量征收,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職職工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商場(超市)、商店、理發(美容)、照相、器材等經營和服務性行業,車站、停車場、修理廠、影劇院(場、廳)、加油站、診所、廢品收購站、浴室等,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戶每月9元征收。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3元/平方米征收。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25元/平方米征收。
(2)餐飲、酒吧等飲食類等行業包括: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餐飲業部分,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每月18元征收。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6元/平方米征收(營業面積包括餐廳和操作間面積)。
(3)賓館、旅社、招待所等客房部分,按每月6元/床征收(按實有床位總數70%征收)。
(4)舞廳、歌廳、游戲室、保齡球館、健身房等娛樂業按營業面積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最高每月不超過1000元/戶)。
(5)專業市場(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各類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按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由主辦單位交納。
(6)各類臨時攤點,按每日0.5元征收。
(7)經營性裝飾、裝修按裝潢面積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居住、辦公的裝飾、裝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
(三)自建公廁的保潔及其化糞池需清淘,每蹲位按每月20元,化糞池清淘按每池每次1500元內征收。
第九條 對享受半價水費的城市低保戶、特困戶及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眾,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從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繳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職權的部門和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確保足額收取。具體征收工作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分別委托財政、地稅、自來水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征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
第十一條 使用自來水住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辦法:自來水繳費計費周期為2個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步征收。用戶可按照原繳水費方式,在供水企業自設營業網點繳水費(或代繳代扣、代收、自助繳費等方式)時同步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發票與水費發票同票,發票上應標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月份、征收金額等信息。一表一戶用戶在一個計費周期內的用水量達到2噸,用戶在繳費時同步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10元。一表多戶住戶(單元表、雜院表、小區總表)由行政區域環衛部門上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低保戶、特困戶等困難群體,以其享受半價水費為依據,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區域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住戶垃圾處理費列入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不另行收取。環衛部門從公共服務費中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提取。用于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的后續費用開支。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單位,要到縣級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準購簿》和購領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接受財政、價格等部門對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改正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或者對單位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逾期不履行征收、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滯納金不得超過應征本金額度)。對逾期未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縣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調查欠費情況,制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調查表》,提出處理建議,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二)立案后三日內向案件當事人送達《行政催繳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欠費情況,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欠費數額較大的,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三)在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期滿三日內作出《行政征收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縣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調查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相關資料時,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建設、規劃、國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配合,并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價格主管部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收費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