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4-00204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4-05-30 |
標 題 | 關于調整2014年度縣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辦〔2014〕80號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失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15-04-10 20:58[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縣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33號)、《關于全面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蘇建房〔2014〕20號)和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年度住房保障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蘇建房改〔2009〕1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決定調整2014年度縣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圍
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為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為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二、收入線標準
我縣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由2013年人均月收入1063元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1174元(人均年收入低于14093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從人均月收入797元調整為880元(人均年收入低于10570元)。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
根據《關于全面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蘇建房〔2014〕20號)要求,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新分配的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全部按照租金收取和補貼發放相分離的方式實施租金管理。保障對象交納租金后,住房保障部門將根據不同的保障群體類型及困難程度,分檔分級給予不同的資金補貼。本通知下發前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可在原租賃合同期滿后,按照租金收取和補貼發放相分離的方式實施租金管理。具體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1.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城鎮低保、特困職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80%;
2.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70%;
3.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城鎮中等收入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租金的70%收?。?/p>
4.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租賃補貼標準不作調整,公共租賃房租賃補貼標準為低保、特困職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補貼5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補貼4元。住房保障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本政策調整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