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43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9-09-05 |
標 題 | 關于灌云縣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
文 號 | 灌政發〔2019〕96號 | 主 題 詞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根據《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在重點區域和地點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灌政規發〔2022〕1號),本文件已廢止。 |
信息來源: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2-01-28 17:31[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為推進我縣生態文明城市建設,保障公共安全,營造綠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縣十六屆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在縣城部分區域內實行階段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點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含縣城區所有風景區);
二、下列區域每日22時至次日早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除外)。
北起大伊山北側坡下規劃路(黑龍江路)、南至產業大道,東起新204國道、西至伊西大道的合圍區域。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包裝上標有“專業燃放類”紅色字體的煙花爆竹、非正規渠道來源的煙花爆竹。
四、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于非法運輸、儲存、燃放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
對于非法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350。
五、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