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334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1-06-30 |
標 題 |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1〕2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1-06-30 16:2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為持續推進全縣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調整全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通告如下:
一、在《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縣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灌政發〔2017〕103號)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基礎上,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灌云縣全部行政區域均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等實際,我縣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Ⅱ類(較嚴)”類別,具體為: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生物質的,必須使用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并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的鍋爐,應按照《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發〔2016〕47號)要求,實施淘汰、清潔能源替代或提標改造。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發生廢氣擾民現象。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縣發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電、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本通告自2021年7月30日起實施。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件下載:灌政規發〔2021〕2號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