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6-00472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6-11-24 |
標 題 |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灌云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16〕1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16-11-24 09:38[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十五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灌云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連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下簡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在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市管理局是縣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協調工作。
縣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物價、規劃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建設工地、混凝土企業、攪拌站和砂石廠的規范管理,負責混凝土攪拌車輛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及防漏設施的監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處置審批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
物價部門負責制定科學合理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模式,建筑垃圾收費由按噸收費改為按平方收費。
縣城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施工前主動向縣城市管理部門提交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并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本縣建設活動需要,編制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政府按照專項規劃在本轄區范圍內規劃建設1—2個滿足需要的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場地。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做好建筑垃圾棄置場地的規劃選址工作。
第七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須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申報表;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分類、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時間、消納地點等);
(三)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新建項目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須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出具省財政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環境衛生事業。
第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準入制度。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企業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范運輸承諾書。城市管理部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外地運輸企業到本縣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須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
個人、掛靠車輛不予核準建筑垃圾運輸申請。
城市管理部門應公布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度。建設單位須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參加招投標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必須在城市管理部門公布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內。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良好的企業承接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企業自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少于5輛,具有固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和相應資質的駕駛人員;
(三)運輸車輛必須安裝全密閉運輸裝置及GPS衛星定位系統;
(四)運輸車輛兩側車門噴印所屬企業名稱,并統一編號、顏色、頂燈;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監測措施;
(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須向城市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垃圾運輸準運證;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建筑垃圾處置方案納入建設工程施工條件審查范圍,督促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全面及時履行建筑垃圾處置義務。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城市管理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審批、聯合驗收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對工地出入口硬化、沖洗設施配備、工地圍擋設置、裸土覆蓋、灑水降塵和渣土處置方案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后方可施工。建設工程竣工時城市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公示牌,并標明運輸企業名稱、管理要求、清運審批部門、時間以及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投訴電話。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等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須采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載處置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車輛進出放行的崗位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
(二)查驗車輛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進場裝載建筑垃圾;
(三)監督裝載單位規范作業,不得超高裝載建筑垃圾;
(四)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督促車輛沖洗保潔,不潔車輛不得出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須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配合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履行職責,并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是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負責人承擔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等崗位責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監督落實;
(二)制定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有效實施;
(三)保證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生產措施落實;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須保持牌照及放大號牌清晰完整,隨車攜帶相關核準證明。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地受納建筑垃圾。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池塘等需要回填的,受納單位須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棄置場地管理者須按照規定,實施場內道路硬化,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配置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建立日作業臺賬。
建筑垃圾棄置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無處置手續的垃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經核準的棄置場地卸載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須加強對工地、自有場地的監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亂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拆除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須單獨堆放。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須堆放在指定地點。
城區內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點)、城郊結合部及河道兩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須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建設單位負責督查。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 建立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機制。
由縣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縣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物價、規劃等相關部門配合,對偷運亂倒、道路拋撒、超載超限、私設建筑垃圾棄置場地、私納建筑垃圾、無合法手續運輸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限時和限區域管理。限時和限區域按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聯合執法牽頭部門承擔組織責任,負責制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明確協同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案件辦理期限,協調處理執法問題,統一發布執法信息。協同部門和單位承擔配合責任,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二十八條 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會同協同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和移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聯合執法隊伍。
第二十九條 聯合執法相關部門應加強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對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工程,舊城改造工程,人流密集區域和校園周邊,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管。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信用考核制度。信用考核結果作為參與相關招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信用不佳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企業退出名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信用考核的辦法由縣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單位處置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以及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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