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500 | ||
| 發布機構 | 灌云 | 發文日期 | 2019-09-03 |
| 標 題 | 行政處罰決定書—灌自然資監罰〔2019〕21號 | ||
| 文 號 | 灌自然資監罰〔2019〕21號 | 主 題 詞 |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
| 內容概述 | 無 | ||
| 時 效 | 有效 |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19-09-03 18:3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圖河鎮人民政府: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對你單位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地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于2017年2月份,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灌云縣圖河鎮安福村(242省道東側)6542.00平方米土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
2、土地現場勘測筆錄;
3、灌云縣圖河鎮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
4、灌云縣圖河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
5、違法占地現場照片;
6、其他調查材料。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灌自然資監聽告〔2019〕21號)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灌自然資監告〔2019〕21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進行申訴、申辯,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連云港市國土資源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6542.00平方米土地;
二、對非法占用的6542.00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元罰款,計罰款人民幣13084.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履行本處罰決定書內容,并將罰款繳至江蘇灌云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灌云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賬號3207230101201000066797)。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陳建明
電話:0518-88857780
地址:灌云縣城小鴨河路299號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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