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292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 發文日期 | 2019-07-05 |
標 題 | 連云港盛曄紡織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灌環罰字〔2019〕85號)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灌環罰字〔2019〕85號 ? 單位名稱:連云港盛曄紡織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1T87016Y 法定代表人:朱張成 詳細地址:灌云縣下車鎮204國道東 2019年6月3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紡織品織造項目未報批環評文件,于2017年1月建設,并于2018年6月建成投產。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9-07-05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灌環罰字〔2019〕85號
單位名稱:連云港盛曄紡織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1T87016Y
法定代表人:朱張成
詳細地址:灌云縣下車鎮204國道東
2019年6月3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紡織品織造項目未報批環評文件,于2017年1月建設,并于2018年6月建成投產。
以上事實有灌云縣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視頻)、《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灌環責改字[2019]第74號、企業建設項目投資額證明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紡織品織造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9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灌環罰告字[2019]85號),告知你公司具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縣環保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公司紡織品織造項目立即停產到位,并責令你公司紡織品織造項目一周內恢復原狀。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縣環保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及賬戶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江蘇灌云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戶 名:灌云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賬 號:3207230101201000066797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灌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連云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