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30 16:35 信息來源:灌云縣政府辦[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監督,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各鎮、各政府組成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接收處理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對本縣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和建議。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 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敷衍應付、不履行職責的;
(三) 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四) 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 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
第六條 對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但其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責任人進行當面批評教育。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的,經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對違反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下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整改通知》,對相關責任人下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告誡書》,取消該單位當年政務公開年度考核評優資格;相關責任人在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先進。
(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行為凡屬于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