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5-00120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5-04-24 |
標 題 | 縣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灌云縣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5〕1號 | 主 題 詞 |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5-04-24 09:2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灌云縣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4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灌云縣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開發利用機制,提升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我縣工業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103號)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嚴格工業項目準入管理
(一)全面推進工業項目進園入區。按照產業屬性和功能定位,堅持集中布局、用地集約、工業聚集原則,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聚集發展。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園入區。
(二)嚴格工業項目準入政策。提高招商引資精準度,注重項目質量和效益,健全優化招商引資項目聯審機制(見附件1),定期更新全縣工業項目行業準入控制指標,明確工業用地的產業準入、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出、容積率、建筑密度、能耗標準、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并將其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出讓合同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見附件2),作為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據。
(三)強化工業用地投入產出約束。灌云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區發展水平較高的開發區項目平均投資強度、項目畝均稅收不得低于省級經濟開發區相關要求;其他鎮街工業集中區新招引項目的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產值和稅收,原則上分別不低于各鎮街要求。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結合實際,科學合理提出土地產出率的控制值。
二、優化工業用地供給模式
(四)嚴格落實土地使用標準。新出讓工業類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0,高標準廠房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高標準廠房”概念是指功能齊全、設施先進的四層及以上標準廠房)。按新型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5,主要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在安全生產等前提下,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建筑高度可不作要求。對照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特定產業,以及基于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藝的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具體用地指標可參照《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2022版)。用地規模小于1.5公頃且適宜使用高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一般不予單獨供地。確因道路、河流分割的邊角地小于1.5公頃的,在滿足準入產出要求的前提下,可單獨供地。
(五)開展工業用地“標準地+定制地+雙信地”出讓。通過實行區域性統一評價,組合運用工業項目預申請制度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方式,自然資源、發改、工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提出包括產業準入、投入產出(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單位能耗、排放等指標標準的出讓條件,形成具備拿地即開工建設條件的“凈地”,配置工業“標準地+定制地+雙信地”,供企業選擇,依申請隨時轉入招拍掛程序。
(六)靈活選擇工業用地配置方式。配置工業用地時,可以靈活選擇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工業用地可以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取得,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并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后轉為出讓建設用地的條件,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后可轉為出讓建設用地。長期租賃使用期限不超過20年。
三、強化開發建設履約監管
(七)建立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探索建立工業用地“供給-監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和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查制度,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對工業項目招商落地、竣工驗收、投產、達產驗收、項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環節及企業經營階段產出貢獻等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在土地供應時相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要求的,按照“誰提出、誰監管”原則,由提出準入要求的相關部門指導協助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對項目履約情況進行監管,主要從三個方面:
1.開展履約清理。對工業企業及工業用地建立“一企一檔”“一地一檔”,開展履約清理,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倒逼企業及低效用地整改提升。對無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的,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與企業補充簽訂,加強日常監管。
2.實行分類處置。未達到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或土地合同的,按開竣工違約,指標違約、土地閑置、改變用途、安全環保不到位、消防存在隱患等不同類型,對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分類處置,予以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協議追究法律責任。
3.嚴格執法監管。對閑置土地拒不整改的依法收回;對擅自改變土地性質、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依法從嚴處理,對應當拆除的,依法拆除;存在消防和安全隱患的,責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涉嫌違法的,依法從嚴查處;對涉及經營、環境等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對依法可以采取節能限電措施的企業,從嚴采取節能限電措施;對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八)實施“出讓合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管理。土地成交后,受讓人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同步與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應明確土地利用的產業要求、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土地產出率、建設要求、違約責任和退出機制等。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未達到《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約定標準的,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投資發展監管協議》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約定的,按協議有關條款執行。
(九)加快低效閑置工業用地整治。加快低效閑置工業項目用地分類處置,通過引導兼并重組、分割轉讓、追加投資、依法關停、稅務輔導、入股、聯營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對于簽訂項目投資合同并明確投資強度、畝均稅收要求和違約處置措施的“建而未投”“投而未達”項目,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分類處置。
(十)實施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工業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制度。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自行組織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分別在各個階段對工業項目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企業評優、土地使用權續期等管理服務參考依據。
四、健全工業用地退出機制
(十一)完善收回機制。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更新和片區改造、年度收儲計劃、年度供應計劃等編制工業用地收回計劃,建立完善工業用地收回工作領導機制、收回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
加強全縣工業用地收回補償統籌。土地出讓合同或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合同對工業用地收回作出明確約定的,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工業項目投資建設合同約定收回。鼓勵工業企業退還剩余土地和無能力開發的土地,根據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開發利用程度、周邊土地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收回補償金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執行。
(十二)完善儲備機制。建立已收回工業用地的儲備管理和供應機制。探索收回地塊的統一儲備管理模式。收回的工業用地應及時納入年度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收回的土地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或其指定部門進行管理維護,符合“凈地”條件后統一納入土地儲備庫。
五、建立服務保障協同機制
(十三)強化組織保障。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項目準入、用地出讓、績效評價、低效退出、閑置土地處置等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用地管理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和監管工業用地出讓業務,確定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并實施監督管理;縣工信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畝產效益”評價指標、標準、方法和程序,會同縣發改、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稅務、商務等部門確定我縣工業行業準入條件;縣商務局負責建立工業項目的招商評審準入機制;灌云生態環境局負責工業用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住建、財政、應急管理、數據、審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服務、監管工作。
(十四)強化要素保障。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以“精準化、高效化”配置用地指標,對列入縣級以上重點項目清單的項目,由縣級予以重點支持,應保盡保。推動“拿地即開工”改革,優化項目開工前審批流程,為工業企業提供便捷暢通的“模塊化、集成式、可選擇”全鏈條菜單式服務,加快項目落地。
(十五)強化激勵導向。要結合“畝均論英雄”、低效工業用地再利用等工作進行科學謀劃,建立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評價機制,實施評價結果與下年度新增工業用地指標相掛鉤的激勵導向機制,引導全縣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
(十六)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及互聯網新媒體等渠道,圍繞工業用地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創新和全縣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廣泛宣傳、集中報道、深入解讀,提高政策宣傳面和知曉率,切實營造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5年5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10日。